根据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称重检测,你单位使用粤AS6660重型货车于2024年9月18日行驶至G324澄海区盐鸿饶平交界路段,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由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告知函》(粤汕澄交执告函〔2024〕003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告知函》(粤汕澄交执告函〔2024〕00353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告知函后15日内到汕头市澄海区交通执法违章处理中心配合调查,逾期将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称重检测,你单位使用闽ED3717重型货车于2024年9月23日行驶至G324澄海区盐鸿饶平交界路段,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由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告知函》(粤汕澄交执告函〔2024〕003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告知函》(粤汕澄交执告函〔2024〕00357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告知函后15日内到汕头市澄海区交通执法违章处理中心配合调查,逾期将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