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涉案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依据配建停车位标准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社会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协调机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等有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做好小区内部停车服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等侵占道路行为的管理工作;牵头做好“门前五包”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停车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公示收费标准、不按公示标准随意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工作。
教育、财政、卫健、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和资金,将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根据停车供需、交通拥堵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筑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遵循适度超前、差别设置的原则,制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规定程序实施。
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评估、调整。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规范配备照明、通讯、通风、排水、消防、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按照标准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泊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空闲用地产权明晰,没有明确规划用途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开设临时性经营停车场;该用地有明确规划时按规划用途使用。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应当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标明停车时段、准停车型等。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优先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并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下列区域、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50米的路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状况动态评估制度,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时段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停车信息管理,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整合各类停车数据信息,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场位置、泊位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供社会公众实时、免费查询。
公共停车场和限时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向智慧停车平台开放数据端口,并实时上传泊位数量、车辆号牌、进出场时间、收费金额等信息。鼓励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接入智慧停车管理系统。
智慧停车管理系统的运营、维护单位及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系统收集的各类信息。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
上述停车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已经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并转让经营权的停车场,经营权存续期间,收入管理按照PPP项目合同执行。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停车场经营手续,并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前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应载明“停车场管理”或“停车服务”;
(二)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停车场规划图纸,土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六)停车场平面图(应载明具体停车场位置,停车位置、泊位数量、照明设施位置、监控设施位置、车辆进出通道、消防通道等);
停车场信息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事项告知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业、歇业的,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停业、歇业十日前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三)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做好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不得改变人防设施结构影响防护功能;
免费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机动车免费停放公示牌。机动车辆在全天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一)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阻扰、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二)擅自圈占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未经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设置停车场;
(三)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以及采用其他方式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车泊位;
(四)在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停车场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进行建设,由属地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类停车场对军车、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警车和消防、抢险、救灾、救护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用于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业车辆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0日。
主要负责人解读|潍坊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刘兆泰解读《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