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执法支队龙岗大队执法人员在龙岗区丹平路附近巡查时,发现路面有一块医院交通标志牌,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测量并制作勘验笔录。随后,根据交通标志牌上的信息前往该医院了解相关情况。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医院受托人龚某某进行询问调查,经了解,该标志牌于7月份安排设置,是为了便于指引车辆进入医院,并未取得深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相关许可。
经核实,该医院涉嫌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牌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医院是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符合《深圳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将交通标志牌拆除并将现场恢复原状。同时受托人龚某某签署了《广东省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承诺不再私设交通标志牌。
8月20日,龚某某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后的照片,涉事医院已将交通标志牌拆除并将现场恢复原状,符合整改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开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7月30日上午,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罗湖区沿河北路罗芳立交桥时,发现桥底有一块带有“加油站500m”字样和指示箭头的蓝底白字铁质交通标志牌。
执法人员来到加油站对该加油站主管陈某进行依法询问,经询问得知,陈某是深圳市湖*加油站有限公司员工,该蓝底白字铁质标志牌为其公司设置,并没有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占挖许可。
随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经测量,该标志牌长120厘米,宽60厘米,陈某对勘验情况及结果进行了确认。在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后,陈某认识到了此擅自设置标志牌行为属违法,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拆除了该违法标志牌。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深圳市湖*加油站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牌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是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符合《深圳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规定,故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开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