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8日,三元区江滨路胜利路口路段,某建设公司违规占道施工,责令整改。
2024年8月7日,三元区厦门新村道山路斜坡路段,某建设公司违规占道施工,影响交通通行,责令整改。


2022年4月19日,永安市水坝路金阳光红绿灯路口路段,某施工单位和施工作业车辆占道施工,未规范设置安全防护及警示,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交通通行,且施工作业点无法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明,责令整改。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经济损失。相关部门将责令施工方立即停工整改,将施工道路恢复原状,并经道路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道路通行。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民事责任。未经批准的占道施工导致行人、车辆或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施工单位将根据具体损害金额,面临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施工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施工许可、限制参与公共项目招投标等。
刑事责任。未经审批,擅自占道施工,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先行审批:占道施工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占道施工申请并获得许可,确保施工活动合法、安全、高效。
二、施工前准备:通过有关部门现场实地勘踏,施工方应提出相应的交通组织保障方案,将对交通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施工的过程:占道施工中,施工方应根据经审批的交通组织方案,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区域内外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经批准在道路施工作业的,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和反光轮廓标志;
(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修复损毁路面、恢复被毁坏的交通标志标线,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并消除隐患。
有关部门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工程时,应当充分考虑正常通行的需要,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工程按时完成。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验收。符合通行要求的,应当立即恢复通行。
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二、《民法典》第1258条: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2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双园新村50幢B座20楼2005(市图书馆、艺术馆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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