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效,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稳定,督促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曝光
2025年2月26日16时30分,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凯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场磅单记录中渝DXXX车辆运载精砂车货总质量58010千克离场,渝DXXX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行驶公路,有该公司经检测合格的磅秤磅单为证。经进一步调查,凯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为托运人,其委托指使驾驶员驾驶渝DXXX车辆运载40750千克石英砂预运往重庆,渝DXXX车辆为6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49000千克,超限质量9010千克。
经调查认定,凯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存在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
凯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凯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3日中午,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接到网络舆情反映:白午街道新民村贤表组有船舶“非法营运”,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经查,2025年上午11时左右,当事人唐某使用自己的农业自用船(船名号:白午街道自XXX号)帮助寨上村民接送吃酒的客人,从白午街道新民村贤表组小寨过河到大寨,船舶核载2人,实际搭载乘客15人,未收取乘船费用。唐某构成实施使用农业自用船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
唐某使用农业自用船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依据《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作出责令唐某停止航行,并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查处贵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0日通过贵州省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系统查询到:当事人贵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贵HXXX车辆,于2025年5月6日11时28分至11时35分有轨迹无运单行驶里程共计4公里,贵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制作贵HXXX车辆电子运单。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贵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承认所属贵HXXX车辆于2025年5月6日承运危险品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构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
贵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应予处罚。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查处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2025年9月2日,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接到凯里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关于某公司贵HXXX车辆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某公司贵HXXX车辆于2025年8月3日、2025年8月17日从凯里高铁南站到雷山西江运行中存在未办理包车备案手续情形,构成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某公司构成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