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黑烟车禁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等文字(式样见下图)。

本通告所称黑烟车是指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包含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机动车。
为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的区域,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肇府规〔2020〕7号)于2020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现已经到期。根据《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关于“严格管控机动车排放”“基本消除机动车‘冒黑烟’现象”的要求,有必要对已到期的通告予以延续。因此,我市需要重新出台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肇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全文包括5个部分:禁行时间和区域、处罚措施、禁行标志牌、附则、实施时间。
(一)修改文件名称。将《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修改为《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二)简化介绍处罚措施。将“二、监管措施”修改为“二、处罚措施”;不具体描述“限行措施过渡期”“交通管理部门处罚依据”“违反本通告交通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理措施”,修改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通过禁止黑烟车通行、强化监管与处罚,减少机动车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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