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快速路的通行和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为加强我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快速路的通行和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包括连接各快速路之间的道路、立交桥和上下桥匝道。
(一)行人、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
(五)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六)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自卸货车、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七)大型新能源货车(含新能源牵引车、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八)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轻微受伤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就近驶离快速路,再协商处理或者报警;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外放置警告标志牌,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至安全地点,并立即报警。
四、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实施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是的!从2020年11月5日开始,淄博临淄区货车是限行的!临淄区货车限行规定结束时间为2021年11月4号,在此期间,规定的货车类型不得进入规定的路段。详见下文。
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最新通知来啦,货车司机们请查收,具体限行道路请看下文。
因原山大道改造施工,4月10日,张店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原山大道实施车辆限行的通告。那么哪些车辆限行呢?限行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临淄纬五路(清田路至溡源路段)、溡源路南段(纬五路口以南至齐鲁石化辖区交界处)、G309齐盛路(雪宫路至北齐路段)等地限行。
淄博桓台县2020年,哪些道路限行呢?哪些车辆在这些道路限行呢?限行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淄博市桓台县2020年货车限行那些区域呢?这些区域哪些货车需要限行呢?限行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2019山东淄博货车限行什么时候开始?限行时间是何时?淄博限行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区域?本地宝小编为您带来相关信息。
截止到2023年10月份,淄博市沂源县对小型机动车未实行限行政策,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结合临淄区实际,对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和道路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2023中考桓台县有哪些地方限行?有桓台县实验中学,桓台县世纪中学,桓台县实验学校,桓台县城南学校和桓台一中附属学校附近有限行,详见下文。
2024-08-21 15:02来源:关于淄博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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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快速路的通行和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为加强我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快速路的通行和管理规定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
(五)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六)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自卸货车、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七)大型新能源货车(含新能源牵引车、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八)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轻微受伤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就近驶离快速路,再协商处理或者报警;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
,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至安全地点,并立即报警。四、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实施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止2025年8月19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